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04********1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403民初2081号
案号
(2017)皖0403执恢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南市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2336.55元,利息92519.93元,合计人民币1554856.48元(之后利息从2016年2月17日起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二、被告陈忠以其位于本区金地国际城A区9栋701室和洞山街道文明村12栋603室的房产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陈明以其位于本区朝阳街道朝阳社区民政巷3栋103室(2单元1层东户)的房产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姜芳、陈明、姜波、淮南市造友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8-09
发布时间
2018-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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