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4民初5852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5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4108025.62元。二、被告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不能偿还的部分,由被告黄勇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四、被告吴刚荣、姜娟、上海巴黎春天生态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判决事项及被告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黄勇、吴刚荣、姜娟、上海巴黎春天生态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6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46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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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554635905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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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路503号内3号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