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1395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4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国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市鑫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13.8‰计算,自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6.56‰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向原告海安市鑫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0元。如被告吴国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吴和生、王平、张军、俞志华对被告吴国祥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和生、王平、张军、俞志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吴国祥追偿。三、驳回原告海安市鑫缘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9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93元,由被告吴国祥、吴和生、王平、张军、俞志华负担(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93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