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0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7396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6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建松、顾兴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7万元、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11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利息;以尚欠本金11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的1.5倍计算)、复利(以每月应偿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的1.5倍计算)。二、被告刘玉、朱尉荥、顾兴元、冯建、刘琴、刘建柏、恒通公司对被告刘建松、顾兴梅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玉、朱尉荥、顾兴元、冯建、刘琴、刘建柏、恒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刘建松、顾兴梅追偿。案件受理费15716元,减半收取7858元,由被告刘建松、顾兴梅、刘玉、朱尉荥、顾兴元、冯建、刘琴、刘建柏、恒通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16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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