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28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03民初2646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1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海燕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125000元、利息4692.77元、罚息5931.64元、复利339.63元,并承担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以本金1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二、被告朱海燕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列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3945元,由被告朱海燕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356949688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