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6********39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232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1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云飞、董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0000元、利息38854.63元及后续利息(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利率9%计算);9二、被告李云飞、董静如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李云飞、郭壮美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明珠大道593号不动产[产权证号:苏(2018)扬中市不动产权第0002802号],并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不动产所得价款在2734700元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云飞、董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0元,由被告李云飞、董静、郭壮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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