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傅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3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3707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中市亚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3566.12元,并承担复利(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5二、被告镇江金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傅高峰、许亚高应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中市亚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9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