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3052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16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寅、殷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738505.5元,并承担占用资金损失(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8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孙寅、殷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保全保险金9209元;三、驳回原告华鹏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32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8838元,由被告孙寅、殷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