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1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03民初4691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14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峰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蚌埠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33167.15元,分期手续费22662.47元,利息3013.47元(截止至2018年7月18日),并承担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33167.1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被告韩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8-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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