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建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5********1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160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恢5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市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7年3月27日尚欠的借款本金1980000元、利息222753.47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镇江市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7年3月27日尚欠的美元融资款本金299013美元,利息12767.09美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镇江市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1050000元;四、被告江苏江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顺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英、王建忠对被告镇江市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76元,由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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