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4********3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溧民初字第01627号 |
案号 |
(2020)苏0117执恢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平于2014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钢75000元。逾期不支付,原告王钢在申请执行时可要求被告王平加付自2014年4月1日起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按照本金75000元计算)。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被告王平负2担,该款项被告王平已当庭支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