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2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1672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7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阳给付原告海安县鑫诚汽车租赁服务部车辆租用费11800元。二、被告周阳赔偿原告海安县鑫诚汽车租赁服务部为其垫付的违章罚款305元。三、被告周阳在3540元的限额内给付原告海安县鑫诚汽车租赁服务部违约金(以11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标准为年利率24%)。上述一至三项,被告周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海安县鑫诚汽车租赁服务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23元,由被告周阳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