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2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5114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章杰、刘显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方留碗货款10100元及利息(以10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标准为年利率6%)。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元,由被告章杰、刘显文负担(已由原告方留碗垫付,被告章杰、刘显文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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