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2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5114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章杰、刘显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方留碗货款10100元及利息(以10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标准为年利率6%)。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元,由被告章杰、刘显文负担(已由原告方留碗垫付,被告章杰、刘显文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