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宗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24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23民初7137号
案号
(2020)苏0723执17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耿庆华、王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孙海涛代偿款82829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经济损失以本金82829元,按年利率6%,从2017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大海、董振玲、胡宗亮、刘芹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耿庆华、王丽娟不能清偿的债务,各向原告承担1/6份额的清偿责任;三、被告徐大海、董振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8付原告孙海涛代偿款122533.46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经济损失按年利率6%,以本金122533.46元,从2017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四、被告耿庆华、王丽娟、胡宗亮、刘芹对本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徐大海、董振玲不能清偿的债务,各向原告承担1/6份额的清偿责任;五、被告耿庆华、王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孙海涛代偿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2663.12元(2973.12元-310元);六、被告徐大海、董振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孙海涛代偿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3616.88(6509元-2973.12元)元;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耿庆华、徐大海、胡宗亮、王丽娟、董振玲、刘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9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