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兴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26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3民初5945号
案号
(2020)苏0723执18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祥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方超仁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000元,自2019年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徐祥武、谭兴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4原告方超仁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000元,自2019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徐祥武、谭兴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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