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2********00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5民初758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静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