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82********00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758号
案号
(2020)苏0105执7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静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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