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6********5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901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1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晓宝人民币2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8-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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