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3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21民初5262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2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立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2%,自2014年11月3日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止)及逾期利息(以10000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16%,自2015年9月11日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止;以5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16%,自2015年9月29日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止;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16%,自2015年11月5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结算利息时,应扣除被告徐立中已支付的利息11964.97元;二、被告张华、田崇放、崔凯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立中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立中、张华、田崇放、崔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