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代满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2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1民初4500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23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代满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联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811.24元);二、被告郭传宝、代新安、张从林、李大景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代满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代满意、郭传宝、代新安、张从林、李大景共同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