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7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1民初7553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29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国华、周美丹给付原告常熟市蓝之顿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款31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取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蓝之顿服饰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6897861)。二、驳回原告常熟市蓝之顿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常熟市蓝之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陈国华、周美丹负担598元(原告常熟市蓝之顿服饰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5984元由被告陈国华、周美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陈国华、周美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市蓝之顿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6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