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3********5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203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10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冬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49473.26元、截至2018年12月13日的利息438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39.18元、分期手续费702.57元,合计57404.81元。二、被告施冬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自2018年12月14日至还清之日止,以49473.2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被告施冬华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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