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红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77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2458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凤华、吴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96.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9日的欠息为1047.53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如两被告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李凤华所有的苏g11n38号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凤华、吴红丽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