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1民初2901号
案号
(2020)苏0831执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龙辉欠款169705元,并从2019年10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4元,减半收取1847元,由被告王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599872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3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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