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燕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0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7029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17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燕华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熊燕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746元(暂算至2019年6月11日),合计209746元,并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计算支付自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10月23日、按年利率9.2625%起计算支付自2019年10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李忠、陆根娣对上述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3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43元,由被告熊燕华、李忠、陆根娣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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