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1********7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021民初2436号 |
案号 |
(2020)辽1021执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借款本金245,252.8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从违约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二、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与被告刘娜于2017年6月1日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有权对被告刘娜所有的坐落于首山镇前进街48栋东1单元3层13号的住宅(房权证号为辽[2017]辽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91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4.00元,由被告刘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