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06********2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4民初3504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恢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沙军、杨园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月3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049.66元;自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22.5%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沙军、杨园园负担(被告沙军、杨园园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沙军、杨园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此款给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剩余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