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3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1民初9992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恢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志强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截至2018年8月28日的贷记卡透支借款本金人民币64506.58元以及截至2018年7月17日的利息人民币3958.7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723.09元、消费手续费人民币708.40元,合计人民币71896.86元,并归还贷记卡透支借款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的欠息欠费。该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99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820元,合计人民币1619元,由被告杨志强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7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