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郝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1********6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2079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30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郝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透支本金29892.83元、取现手续费75元、违约金11055.2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止至2019年11月19日,透支利息3299.72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张家港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元、保全费472元,合计926元,由被告郝军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4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8元(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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