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26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7民初4400号
案号
(2020)苏0707执恢4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英成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尚欠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罚息(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2%;罚息按月利率5.5‰,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应扣除已归还借款利息)。二、被告陈明玉、李大红、孟庆军、李磊、曹守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六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5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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