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0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12民初7469号
案号
(2020)苏1012执6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855.53元、利息5523.38元、费用5967.81元,合计61346.7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并以49855.5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5‰继续承担利息;二、被告韩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由被告韩飞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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