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匡军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3********2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390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10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贷款本息70893.05元(计算至2015年7月10日),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5年7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律师费4935元;三、被告朱建香、匡军辉、张文娟、匡晓健、陈彩红对被告陈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6元,保全费77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284元,由被告陈波、朱建香、匡军辉、张文娟、匡晓健、陈彩红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