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5********0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8053号 |
案号 |
(2020)苏1283执恢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盛鑫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1474000元及利息51800.94元(暂算至2017年8月20日,自2017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50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泰兴市惠民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樊建兰、倪爱农、金斌、王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185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132元,由被告江苏盛鑫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泰兴市惠民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樊建兰、倪爱农、金斌、王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0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