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57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3民初2927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1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翟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11.9625%计算;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7.94375%计算。);被告蒲传凯、姜明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65元,由被告翟云负担,被告蒲传凯、姜明负连带缴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