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惠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4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1民初7892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2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苏惠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惠而康公司快餐费2987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7元(惠而康公司已预交1248元,本院予以退还101元),由苏惠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惠而康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