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正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24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3民初47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9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正刚于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政益支付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潘正乾对被告潘正刚上述应付60000元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被告潘正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正刚追偿。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正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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