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凌燕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67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恢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凌燕成偿还原告杨丽娟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000元从2015年3月3日起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额于上述还款之日直接抵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