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2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4403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22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借款本金111192.36元及利息(含滞纳金)13368.93元,共计124561.29元,并按年利率24%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滞纳金);二、被告胡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服务代理费37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共2566元,由被告胡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