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1********0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扬广商初字第00181号
案号
(2020)苏1002执1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金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998631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计算,其中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3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1998631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违约金80万元、律师费3万元;二、被告仪征卡麦尔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军、周兵、张万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如仪征卡麦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仪征市汽车工业园康明路9号、9号-1、9号-2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第二顺序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46412元,减半收取为23206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交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汶河办事处,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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