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向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3********3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9514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4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被告范向东、郭文宝、姚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周建、宋二伟股权转让价款150000元及利息(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4570元,由被告范向东、郭文宝、姚文强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范向东、郭文宝、姚文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08-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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