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19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3民初9646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1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茂祥借款64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一部分以34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另一部分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上述利率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计1396元,由被告王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8-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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