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1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3民初9646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1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茂祥借款64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部分,一部分以34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另一部分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7.4%计算,上述利率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计1396元,由被告王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