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2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5民初2755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7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向平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国胜借款本金96000元,及支付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至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许国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由原告许国胜负担62元,由被告向平负担39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3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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