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2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7民初5710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恢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赛赛、胡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嘉合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吕昌花、董欢欢、董耕对上述尚欠的借款本息6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吕昌花、董欢欢、董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赛赛、胡婷追偿。案件受理费4945元,减半收取计2473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4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