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2********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4民初8017号
案号
(2020)苏0104执恢3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微微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微微负担100元,被告李宁负担105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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