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全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0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2刑初358号 |
案号 |
(2020)苏0322执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魏家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9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刘书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陈全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司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李防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魏家明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刘书兵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陈全帅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司杰退缴税款人民币八十三万一千四百九十六元零九分,被告人李防振退缴税款人民币四十八万二千八百零五元四角五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