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6479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爱华、盛云、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杭启刚、杭永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14038.66元。二、被告王爱华、盛云、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杭启刚、杭永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违约金(以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王爱华、盛云、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杭启刚、杭永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1万元。四、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盛云所有的在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0万元(登记编号为320600001239)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并在该股权拍卖、变卖款项中,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的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如原告海安市海陵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则其获得清偿的金额应从被告王爱华、盛云、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杭启刚、杭永宏应承担的上述清偿义务中扣减。案件受理费32592元,减半收取16296元,由被告王爱华、盛云、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杭启刚、杭永宏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