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海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1********4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1民初847号
案号
(2020)苏0831执1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与被告郭海军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被告郭海军、郭正华、邵书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6957.63元,利息855.56元,合计97813.19元。逾期利息以本金96957.63元的部分为基数,从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8.9408%计算;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对被告郭海军位于金湖县新城公寓13幢三单元601室的房屋〔具体范围及担保债权数额见金房他证金湖县字第j1406189号权利证书〕拍卖、变卖价款在债权数额1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保全费1030元,合计2197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4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623263610012224156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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