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阜城民初字第1739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恢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海偿还原告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3%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毅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毅履行完上述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周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周海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