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艳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45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25民初5430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8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0633.78元(计算至2018年9月24日);并承担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江苏华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成占华、周兰云、沈宏华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对被告沈艳霞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在抵押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3205元,减半收取116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02.5元,由被告江苏华达给排水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达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成占华、周兰云、沈宏华、沈艳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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