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3民初6235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1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泗阳县侨兴棉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78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按年利率8.1345%计算,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20175%计算);二、被告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勇仕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薛松、高明、李永、吴殿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泗阳县侨兴棉纺织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勇仕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薛松、高明、李永、吴殿玲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泗阳县侨兴棉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48元,减半收取34424元,由被告泗阳县侨兴棉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勇仕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薛松、高明、李永、吴殿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