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7********34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303民初1858号
案号
(2020)皖0303执恢1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小伟、薛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6322.12元(计算至2017年2月21日),并支付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9.135%计算);二、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有权对被告马小伟抵押的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八区41栋29号(房地产权证号2013002982)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65万9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298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马小伟、薛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3
发布时间
2020-08-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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